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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医养结合示范项目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84号)提出,“国家选择有条件、有代表性的地区组织开展医养结合试点,规划建设一批特色鲜明、示范性强的医养结合试点项目。” 2019年,经国务院同意,卫生健康委等12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卫老龄发〔2019〕60号),进一步提出“在创建医养结合示范省的基础上,继续开展医养结合试点示范县(市、区)和机构创建。”2021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创建一批医养结合示范项目”。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引导鼓励各地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经批准,国家卫生健康委组织开展医养结合示范项目创建工作。

  二、主要内容

  《方案》明确了医养结合示范项目创建工作的创建目标、创建范围、创建标准、工作流程。

  创建目标是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发挥辐射带动作用,引导鼓励各地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工作,建立完善医养结合政策体系,吸引更多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医养结合,不断提高医养结合服务能力和水平,更好满足老年人健康养老服务需求。

  创建范围包含全国医养结合示范省(区、市)、全国医养结合示范县(市、区)、全国医养结合示范机构。

  全国医养结合示范省(区、市)和全国医养结合示范县(市、区)的创建标准有6个方面,分别是党政重视、部门协同;政策支持,推动有力;固本强基,优化提升;注重管理,强化监督;完善支撑,加强保障;群众认可,评价良好。全国医养结合示范机构的创建条件为运营满5年及以上,近2年入住率达到实际运营床位的60%及以上,入住失能、失智老年人占比超过50%。优先推荐对老年人开展健康和需求综合评估、建立老年人电子健康档案、积极干预老年综合征预防或减缓失能失智、注重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等的医养结合机构。同时,全国医养结合示范机构应满足“五好”要求,分别是环境设施好、人员队伍好、内部管理好、服务质量好、服务效果好。

  全国医养结合示范省(区、市)工作流程为申请创建、支持指导、评估验收、动态管理。全国医养结合示范县(市、区)和示范机构工作流程为自评申报、初审推荐、评估验收、公示命名、动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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